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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管理制度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室建设和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全院的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教学或科研实体,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根据教学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增大信息量。改进教学方法,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上机和人员培训等。应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按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室建设;房舍、设施、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维修都要有计划;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按比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省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的现有专业、规模、相关条件和未来发展规划,实验室暂设机械工程基础和车辆工程两大综合实验室,分别承担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统管、教研室分管、教师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教研室主任主管本教研室所属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统一管理实验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按需购买实验材料。

  3、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书、实验教学任务书编制本学期实验课程表,切实安排好各个实验课正常开出。

  4、做好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迎接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等各级部门的参观、检查和评估。

  5、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6、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有关单位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四条 教研室分管实验室的职责:

  1、检查监督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善所管综合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实验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检查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3、组织教师制定仪器设备、家具的年度购置计划和低值品、易耗品学期购置计划;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提出增设、合并、改组、撤消实验(分)室意见。

  4、检查实验室使用记录和大型仪器使用记录,尽可能提高实验室和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检查实验报告的批改情况,监督实验课的开出与质量,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交流活动,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参照实验学生人数、分组数等折算确定实验教学工作量,为学院计算教师工作量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实验课教师的职责:

  1、实验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课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

  2、实验课教师要按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实验报告;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实验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和大型仪器使用记录。

  3、实验课教师要掌握室内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随时作好保养维修、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