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遵循本身的客观规律,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生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教务处审定和管理。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某门实验课程或某门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所有实验课程都应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实验教学规律,并充分考虑到实验室现有实验装备条件,由学院组织编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本门实验课程所包含的实验项目名称、各项目学时、实验属性、考核形式,以及实验过程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教务处于每个学期末将下学期的教学安排(包括实验教学的总体安排)直接下达到任课教师,并同时将实验教学总体安排下达到所承担实验的实验室。
第七条 各实验室收到实验教学安排后,应尽快与实验教师联系,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学期各个实验项目的具体开设时间,形成本实验室的实验课表,在每学期的第五周前汇总到学院,由学院审核后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全校实验室的实验安排,制定全校的实验课表。实验课表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将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批准后方可调课。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变更实验项目。所有实验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和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课程指导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协助实验教师预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学生实验,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成本记录核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还必须提交设计方案。实验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前,需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准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上实验课时,必须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树立节约意识,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在得到实验指导人员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仪器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视其情节对其责任者按章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完成后,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实验教师收齐学生的实验报告后,应认真批改,给出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开放实验室,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以加强学生的实验技能。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和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建立领导听课制度,有计划地安排时间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实际实验(实习)情况等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课程实验教学的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四章 实验课程成绩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考核按照《聊城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的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并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规章制度和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资料。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的材料、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学记录、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听课记录或抽查记录、考试试题方案、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其它的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实验室低值品一览表、实验消耗材料统计表、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各学院(部)负责指定专人管理。